第五十七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不办理备案手续、未相应调整或者拆除停车场标志牌、停车场停止使用未向社会公告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