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已修改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越秀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海珠区、黄埔区内的城市道路临时泊位。

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区、从化区、增城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临时泊位。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