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停车场条例/第四章 城市道路临时泊位的使用和管理第四十四条已修改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越秀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海珠区、黄埔区内的城市道路临时泊位。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区、从化区、增城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临时泊位。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20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