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管理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配合编制、调整、实施停车场专项规划;

(二)负责区人民政府全额投资的独立建设的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场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负责经营性停车场的备案工作;

(四)依法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临时泊位管理的相关工作;

(五)依法实施有关的行政处罚;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