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的使用性质,缩小使用范围。确需改变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