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停车场经营者、机动车停放者的信用记录,并将信用记录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公安机关应当与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共享违法车辆有关信息。

交通、公安、价格、国土、规划、房屋、建设、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通过本部门业务信息系统,采集、录入、更新停车场规划、建设、使用、管理和处罚等方面的信息,并与停车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