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投资者在开发区的资产、应得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保护。

开发区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