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开发区允许投资者以无形资产作价投资,兴办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其比例及作为投资资本的现金和实物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