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

鼓励国内外企业、教学科研单位和工程技术人员在开发区建立生产——科研联合体或科工贸联合体,并按规定在选址、设厂、受让土地、信贷、税收等方面享受优惠待遇。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