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炳灵寺石窟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正确处理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文物保护的关系,确保文物安全,并将炳灵寺石窟保护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炳灵寺石窟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炳灵寺石窟的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