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永久性生态公益林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永久性生态公益林保护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9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