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永久性生态公益林保护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永久性生态公益林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协调永久性生态公益林保护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