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永久性生态公益林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永久性生态公益林的规划划定、保护补偿、培育利用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9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