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永久性生态公益林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补偿第十八条有效因批准征收、征用、占用林地而减少的永久性生态公益林地面积,应当按照占一补一的原则和划定程序进行调整补充,保证质量。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9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