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巡游出租汽车运价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对巡游出租汽车电召服务等其他增值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合理的巡游出租汽车运价形成机制和动态调整机制,综合考虑巡游出租汽车运营成本、居民和驾驶员收入水平、交通状况、服务质量以及消费价格指数等因素,健全作价规则,完善运价与燃料价格联动办法。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每三年对巡游出租汽车运价进行全面评估,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开。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20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