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或者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擅自在除巡游出租汽车以外的机动车上使用巡游出租汽车外观或者设置巡游出租汽车专用服务设施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服务设施,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当事人经催告仍不缴纳罚款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扣押的车辆依法拍卖抵缴罚款。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20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