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

(三)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车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四)违法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

(五)违法暂扣或者吊销《道路运输证》《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

(六)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活动的;

(七)要求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购买其指定或者变相指定的车辆、设备,或者要求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到其指定或者变相指定的生产经营单位接受有偿服务的;

(八)未在规定期限内处理乘客投诉的;

(九)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