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巡游出租汽车行业信用管理制度,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乘客服务评价等信用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等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向社会公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主体名单,对诚信经营、管理规范、服务优质的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予以激励;对违法以及失信行为严重的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进行约谈,责令限期整改,约谈以及整改情况纳入其信用档案,并将约谈对象列为下一年度的重点监管对象。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