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条有效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的经营行为、服务质量、安全生产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将监督检查情况向社会公布。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在监督检查过程中依法调取的计程与计价设备、交通监控视频、汽车行驶记录仪、车内监控视频、车载终端、卫星定位系统记录采集的资料,认定违法事实。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20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