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条例所称巡游出租汽车,是指依法取得运营许可,设置客运服务标志,可以巡游揽客、站点候客和提供电召服务,按照乘客意愿提供客运服务,并按照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的七座以下乘用车。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20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