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下列人民防空经费,由市、区人民政府负担,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者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建设的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及其配套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以及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人民防空工程所需建设、维护、管理经费;
(二)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等信息化建设、维护、管理经费;
(三)市、区人民政府组织防空袭演习所需除消防、医疗等专业装备器材以外的经费;
(四)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群众防空组织、人民防空自救互救群众组织、人民防空志愿者组织集中训练所需除消防、医疗等专业装备器材以外的经费;
(五)人民防空宣传教育经费;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市、区人民政府负担的其他人民防空经费。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