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有效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者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未对群众防空组织的组建和开展活动提供指导和支持,或者未组织开展各种训练和综合演练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未按规定使用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
(四)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对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的民用建筑的新建、扩建或者涉及人民防空工程的改建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五)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项目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
(六)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未在规定期限内出具人民防空工程专项验收备案证明的;
(七)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三条规定,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未对人民防空工程、设施的平时维护管理进行定期巡查的;
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