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有效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未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未修建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工作间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未将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工作间无偿移交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使用的,处以一万元罚款;
(四)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未悬挂人民防空工程标志牌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