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确需拆除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以及其他单位建设的人员与物资掩蔽工程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的,申请人应当补建,符合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易地建设条件的,经批准可以易地建设。经批准易地建设的,应当缴纳易地建设费。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补建人民防空工程的立项、用地、规划报建批文或者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缴款凭证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核对确认。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的,由申请拆除的单位或者个人负责拆除。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