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人民防空工程及口部围护工程结构外边线外侧三米区域,是人民防空工程和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

人民防空工程位于软土、砂土、溶洞、高含水率等特殊地质地段的,或者在建成后发现存在上述地质状况影响安全使用的,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并征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意见后,可以适当扩大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保护范围。

在人民防空工程用地地面投影范围、人民防空工程口部通道以及安全保护范围内修建各类建(构)筑物的,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征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意见。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