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除依法认定为保密工程的人民防空工程以外,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要求悬挂人民防空工程标志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在重要的人民防空工程附近道路设置明显的路线指引标识。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