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第五章 创新支持第六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等方式,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中小企业发展工作的监督。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预算编制审查和执行情况监督中,加强对本级财政涉及中小企业发展的各类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