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建立社会化的信用信息征集与评价体系,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利用社会信用体系共享平台、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实现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查询和共享的社会化,引导中小企业诚信经营。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