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应当建立常态化的政企沟通机制,听取中小企业对政府相关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督促改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行业组织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和信箱,受理中小企业的投诉、举报,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调查、处理。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