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创建知名品牌的扶持激励机制,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制定技术标准,提高产品质量;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等国内国际标准认证;鼓励中小企业创建自主品牌,增强产品市场竞争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中小企业申请注册商标、申请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和申报老字号等给予指导和帮助。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