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大型企业和中小企业之间的项目、技术、供需等交流活动,引导中小企业与大型企业协作配套和协同创新,促进中小企业的产品和服务进入大型企业的产业链或者采购系统,建立健全大中小企业的产业链协同发展机制。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