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促进中小企业信息化建设,鼓励支持中小企业运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改造生产工艺、改善经营管理,推动企业提高信息化水平。

支持中小企业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运营管理等环节应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技术手段,创新生产方式,提高生产经营效率。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