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第二章 财税支持第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金融机构、中小企业三方会商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协调银行监管部门督促商业银行制定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尽职免责办法,开辟绿色通道,建立单独的小型微型企业信贷业务考核奖励机制、贷款差别化监管机制,提高小型微型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