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农村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公路路面、公路用地范围内、桥梁和涵洞两侧,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倾倒、抛撒、堆放垃圾,造成损坏、污染,影响公路畅通和线路安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国务院《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在水源地保护区域建设农村生活垃圾填埋场或者向池塘、河流、湖泊、水库等水体倾倒垃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