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反餐饮浪费制度,提升餐饮供给质量,严格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服务规范,并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根据消费者需求提供小份、小量等不同规格、不同份量、不同组合的餐品;
(二)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餐饮浪费标识,并由服务人员主动提示、提醒和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取餐;
(三)在菜单中标注餐品规格、建议食用人数等信息内容,为消费者提供点餐提示;
(四)提供团体用餐服务的,将反餐饮浪费理念纳入菜单设计和服务流程,按照用餐人数科学合理配置菜品和主食;
(五)提供自助餐服务的,主动告知消费规则和反餐饮浪费要求,提供不同规格餐具,提醒消费者按需适量取餐;
(六)在消费者用餐后提示消费者打包剩余饭菜,配备卫生环保的餐盒、餐袋等用具,提供打包服务;
(七)推进厨余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
(八)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
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通过设置最低消费额或者以其他形式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
鼓励餐饮服务提供者对小份、小量餐品,实行半份半价、小份适价。
鼓励餐饮服务提供者通过积分奖励、折扣优惠等方式,对节约用餐的消费者给予奖励。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