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涂改、转让、出借、出租资质证书和设计图签的,或者单位分立或合并后,未按规定重新申办资质证书而从事业务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停工、没收违法所得、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可并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