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建设工程竣工后,必须按设计文件、施工合同以及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标准及时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擅自使用。对不合格工程擅自验收并使用的,由责任人承担责任。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