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擅自移动,损坏古树名木保护设施和保护标牌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款规定,损害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擅自迁移、砍伐古树名木,损害古树名木致死的,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