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已修改

支持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依法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活动。

村民委员会应当发挥乡贤参事会、和谐共建会等组织的作用,引导其参与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

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