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六章 保障和监管第五十一条已修改支持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依法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活动。村民委员会应当发挥乡贤参事会、和谐共建会等组织的作用,引导其参与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