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修改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古树名木养护责任人,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科学养护管理。
古树名木出现下列情况时,养护责任人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一)受到有害生物危害或者人为损害的;
(二)出现病虫害、长势衰弱、濒危等异常情况的;
(三)生存环境受到破坏的;
(四)遭受自然灾害损毁的;
(五)其他对古树名木不利的情况。
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及时组织专业人员开展现场调查,采取措施抢救或者复壮古树名木。具备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养护责任单位应当在主管部门技术指导下组织实施抢救措施。
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