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被登记列入保护名录的历史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负责历史建筑的安全维护和修缮,由其自筹资金修缮历史建筑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给予财政补助、贷款贴息或者奖励支持。

历史建筑所有权人下落不明的,又无法定继承人、财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的,由历史建筑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告历史建筑相关情况,由权利人主张权利。公告满一年无人主张权利或者无法确定权利人的,由村级组织代为管理。代管期间,权利人主张权利的,经审查属实,予以发还。代管期间的经营收益扣除保护管理成本后,由权利人享有。

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