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修改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及其有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是指以村庄规划、农房建设管控、生活垃圾管理、生活污水治理、厕所改造、村庄美化绿化等为主要内容,对农村人居环境进行规划、建设、管理和监督等活动。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