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二章 村庄规划和建设第十一条已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修改村庄规划的申请:(一)因省和市、县(市、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发生变化,需要修改的;(二)村庄规划经依法评估,确需修改的;(三)因村民、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提出村庄规划修改建议,乡镇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修改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修改村庄规划申请获得批准后,依照规划编制和审批的程序执行。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