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专利保护维权机制,支持专利维权机构、法律服务机构、专利服务机构、行业协会等通过多种方式依法开展专利保护和维权服务。

鼓励企业、行业协会建立区域性、行业性专利保护联盟和协作机制,支持企业在国内外贸易和投资中开展集体维权。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