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阻碍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隐藏、转移、变卖、损毁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法扣押、查封的物品的,由公安机关追回原物品或者变卖的款项,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