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认定专利侵权的行政裁决或者判决生效之后,侵权人再次侵犯同一专利权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没收并销毁侵权物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