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认定专利侵权的行政裁决或者判决生效之后,侵权人再次侵犯同一专利权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没收并销毁侵权物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