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进口货物或者受委托从事来料加工、进料加工进口原材料或零部件涉及专利的,应当要求出口方或者委托方提供其作为该专利的合法拥有人或者合法被许可实施人的相关证明。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