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利扶持资金,专项用于专利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等工作。

专利扶持资金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逐年递增。

专利扶持资金的管理办法由市、区(县)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