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非法携带、运输、邮寄档案或者档案复制件出国(境)的,由海关予以没收,可以并处罚款,并将没收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移交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