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档案工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本条例所称档案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宗教等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数字、符号、图表、声像等形式的历史记录。本条例所称档案工作是指档案行政管理工作、档案馆工作、单位档案工作,以及档案宣传、教育、科学研究、出版、外事等工作。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4月30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