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档案工作条例/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第二十七条已修改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向档案馆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出卖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严禁卖给或者赠送给外国人。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4月30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